第十五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建立季度经济分析制度,就可能影响计划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人民政府有关经济部门应当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材料和相关的文字、数据资料及时报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