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条件,依法保障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教育规章制度;

(三)按照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职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把职业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五)建立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