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经过审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