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政府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本行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三)对本部门、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

(四)参与编订本部门、本行业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五)改善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对其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