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职业教育督导制度,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建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