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