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本地区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划、计划和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