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劳动者和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就业前或者上岗前应当接受相应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职业培训。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