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对受教育者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知识、职业技能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对学业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培训证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