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疏导、调解矛盾纠纷,避免重大案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三)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帮教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成绩突出的;
(四)维护社会稳定、破获重特大案件、与民族分裂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特大案件的;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研究成果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社会效果显著的;
(七)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