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据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具体要求,每半年检查一次,年度检查评比一次,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奖惩。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