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障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拨付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