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职责第十三条有效每个家庭都应当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其监护人要切实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