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职责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及时举报,并向公安、司法机关如实作证或提供线索,不得纵容、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分子;公民对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现的、通缉在案的、越狱脱逃的、正在被追捕的嫌疑人,应当举报或扭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