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村(居)规民约,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村(居)、社区和安全文明家庭;

(二)加强对城乡村(居)民的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及时调解各种民间纠纷;

(三)动员、组织村(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村、组、社区、农牧户治安联防活动;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乡(镇、街道)安排,做好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以及保外就医、假释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等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五)牵头与单位、家庭、学校共同做好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