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员工、家属、子女和学生经常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社区、单位安全文明创建活动,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教学和生活秩序;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排查调处本单位内部或与本单位有关的矛盾纠纷;
(五)衔接、教育、管理本单位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
(六)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优化教书育人环境,严格校纪,配合社会、家庭,共同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对象,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八)民政部门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好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等工作;
(九)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边界主管部门加强边界勘界工作,预防和及时调处边界争议;
(十)民族宗教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宗教场所和教职人员的管理,预防和及时调处教派、教权、教产纠纷;
(十一)文化、广播电视、工商部门应加强文化、音像、集贸市场及公共娱乐场所、网吧等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及时整顿市场秩序,打击、取缔非法经营活动。
城建部门应将公共场所、城镇居民住宅区、社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十二)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