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应交通行费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