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