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