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