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已修改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公路经营管理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