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章 乡道村道特别规定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上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治理,保持乡道、村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