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参与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