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乡道、村道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村庄和人群聚集地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保持行车安全。

乡道、村道建设应当根据需要,将农村客运候车亭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