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章 乡道村道特别规定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乡道、村道建设的投入,安排资金对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实行定额补助。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筹措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村民委员会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筹集村道的建设、养护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