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乡道、村道建设的投入,安排资金对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实行定额补助。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筹措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

村民委员会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筹集村道的建设、养护资金。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