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章 乡道村道特别规定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事业发展,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负责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