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临时占用公路路面进行日常养护作业的,应当保证通行和养护作业的安全。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公路安全作业规程,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因公路养护影响公路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配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