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一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在发现职务犯罪的隐患、漏洞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向其主管机关及检察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