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务员初任和任职培训时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