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二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选拔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时,应当进行廉政教育;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时,应当进行诫勉教育和警示教育。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