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文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