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除公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聘或者开除,并依法取消其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