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除公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聘或者开除,并依法取消其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