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使用少量罂粟壳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没收非法物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使用少量其他毒品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物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