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器具或者其他便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物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