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旅店、娱乐、餐饮等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在本场所显要位置张贴禁毒警示语牌、公布举报电话,实行巡查制度。发现本场所内有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毒品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