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省和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完善运作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工作规程。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