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省和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完善运作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工作规程。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