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