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本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