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其予以销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