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