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四)出售农产品的品种、数量、时间、流向。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涂改农产品生产记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