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四)出售农产品的品种、数量、时间、流向。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涂改农产品生产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