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乡(镇)、村(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历史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