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乡(镇)、村(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Local Regulations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