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命名为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

(二)形成了只有本人和徒弟才有的特殊技艺的;

(三)大量掌握和保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