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遗体捐献过程中,遗体接受单位、医务人员不得违背临床移植技术需要摘取器官、组织,不得违背捐献意愿接受遗体或者摘取器官、组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