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参与遗体捐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捐献人、接受人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保密,不得泄露和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