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