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二章 登记和捐献第十七条有效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在接到法定的捐献人死亡证明和红十字会的遗体捐献执行通知后,方可接受遗体。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妥善管理遗体,并对利用完毕的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