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遗体接受单位、红十字会应当举行仪式表示对遗体的尊重和对捐献人的敬意。

捐献器官、组织完成后,红十字会应当通知捐献执行人,并协助遗体接受单位将遗体送殡葬单位火化后妥善处理,但捐献执行人要求自行处理的除外。

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应当为捐献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